张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载着王某,王某背上背着一个小孩(1岁)杨某,由西向东在双向机非混合车道行驶,在22时许行至夜间无路灯照明的事故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相挂擦后倒地,货车的后轮碾压到杨某头部,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张某、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路段在一年前由于南侧路基塌方,导致路面变窄,约15米的车道半幅通车,由西向东的车道受到塌方影响,公路养护单位在该路段双向设置了“路基塌方,半幅通车,限速10码”的提示牌,在塌方处边缘设置了水泥防护桩和高出路面10cm的路肩。李某驾驶的货车先进入塌方半幅通车路段,张某事先不知道该路段因塌方半幅通车,因为夜晚无路灯,摩托车车灯光线较暗,李某的车灯又刺眼,其未看到塌方提示牌。该路段塌方已经有一年多时间,一直半幅通车,有很大安全隐患,曾多发交通事故。在该事故中,是否可以向公路养护单位以处理安全隐患不力的原因追究赔偿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请专业人士详细解答,如果可以,依据具体的什么法,具体什么条款。
麻烦您帮查一下,如果追究公路养护方的责任,有什么法律依据没有。因为如果该路段没有塌方导致路面变窄,也不会发生该事故,而该路段塌方已经很长时间了,公路养护方仅仅是设置提示牌和防护桩,该安全隐患一直没有排除。
追答我前边讲过了,主要过错方是在于摩托车司机,而不在公路养护方。但毕竟长期不修复还是有些失职的,你可以向他们主张赔偿,但是究竟法院会支持多少不好确定,也许只是四分之一,也有可能只是象征性的给点赔偿。
至于法律依据,建议你还是委托律师,由你的律师亲自为你查找依据吧,毕竟这里只是无偿的解答疑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