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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与姐夫离婚了,当时协议上说的是唯一的一套住房归我姐,房子抵押的贷款由我姐夫还(因为贷款得到的钱是他用的),可是姐夫在离异前几天借了几百万,现无力偿还,债主告上法院要求房屋保全,现在法院已经对我姐的房子查封保全

请问我姐没用过借款的一分钱,需不需要共同承担债务???
还有,唯一的那个住房,法院能不能拍卖抵债???

第1个回答  2013-02-28
如果这个是唯一的住房,那么只能是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当然如果这个房子的价值很大,比如是很大的豪宅、别墅等等,也可以执行,只要保留当事人最低的生活保障即可。
本人认为因为这个债务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尽管你姐姐没有用这个钱,对于他们夫妻内部可以认为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是这种债务对外不能产生对抗效力,也就是说你姐姐还是有义务偿还这个债务,但是偿还之后,你姐姐可以向你原姐夫追偿。
除非你姐姐和姐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约定,并且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的你姐姐不用偿还。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2个回答  2017-07-20
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如果法院认定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可以查封保全。
第3个回答  2013-02-28
就楼主所述问题,回复如下:1、夫妻之间有关债务分担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的约定而向夫或妻一方举债的;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连带偿还,除非存在前述1条所列情形;3、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实现,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有权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纵横法律网-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何向前律师
第4个回答  2013-02-28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如果你们能证明你姐夫借款是为个人消费之目的,并非为夫妻共同权益考虑,且你姐姐对于这部分款项并未动用的话,那么这笔债务的性质很可能就是个人债务,并非共同债务。
第5个回答  2013-02-28
1、如果法院认定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可以查封保全;
2、如果法院认定是虚构债务,诉讼欺诈,那么姐夫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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