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合同已签订,在开工时国家有新的调价文件,工程结算时如何调整

如题所述

根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的变化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应按照如下方法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价差的乘积计算;
2.承包人购买的材料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规定出现变化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超过部分价格予以调整。
调整金额须计入结算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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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1-28
这主要是看合同约定。
“还需要看合同约定吗,清单明文规定工程量有甲方承担风险,最后按实调整啊。”是要看的。
“合同价款调整:本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图纸变更或由甲方与监理认可的洽商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原则为:若清单中有的项目执行清单中已有项目的单价,若清单中没有使用的项目单价,由承包人以变更当期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组价(其取费与合同预算保持一致),报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后按确认价格执行。 这可以调整吗”合同已经很明确了,你认为在调整的是什么内容呢?
“我想调整的是清单遗漏的项目和少计算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清单遗漏”视为“清单中没有”,“清单有误”就要与业主洽谈了。
“洽谈中有什么对我方有利的法规吗,有理由让甲方补充这部分工程量。”这就需要看施工方的理解或技巧了。
“那就这个案例,你的理解和技巧是什么呢”不清楚你的具体情况。
一、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邀约邀请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邀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而非订约行为。从合同法来讲,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不妥的,国家合同范本也没有将招标文件列入合同组成部分。
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应该对自己提供的清单负责,除非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明确。如果存在故意漏算或故意少算,则存在合同欺诈和恶意磋商,侵害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投标方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合同中提出自己的主张。
四、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以视为要约。这时候就应该说明投标人已经充分了解了招标人的意图,也作出了自己的真实意图表达,则不能追加清单漏项和少算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