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义务可分为哪两类

如题所述

法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行为即是指作为,应当为某事,是以主体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消极行为是指不作为,即主体以沉默,放弃作为,主体不施加于客体干扰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又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扩展资料:
1.积极义务又称作为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
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等等,就属于规定积极义务的情况。
2.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
3.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得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当负有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法律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违反法律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5. 民法典律关系指由民法典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典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1、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民法典律关系客体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民法典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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