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这宗闲置土地的起算时间

如题所述

问:某公司200910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公司在2010年4月30日前缴清土地出让金,开工时间为2010年7月31日前。因种种原因,该公司直到2011年2月25日才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同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了土地划交手续,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2011年4月至今,该公司在圈建围墙、建传达室后一直停工,形成土地闲置的事实。

(1)该宗地的闲置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2)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属于何种行政行为?

(3)无偿收回闲置土地除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是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和责令当事人整改?

答:(1)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于2011年2月25日履行了土地划交手续,但该单位一直未动工建设,故该宗地的闲置起算时间应当为2012年2月26日。此前,因种种原因,受让人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并未追究其责任,事后用行动确认继续履行成交确认书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能以受让人实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时间节点为依据,以1年期届满要求为起算点。

(2)关于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什么性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在理解上也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处罚,有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有人认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有待于立法机关做出权威的解释。其实什么性质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3)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1997〕国土〔法〕字第153号)第五项,“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在处理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理程序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特殊规定的,则应当适用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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