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工地因工意外死亡怎么办?

如题所述

如果农民工是施工单位聘用,则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农民工是由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聘用,则应当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扩展资料:

案例:

湖南永州一农民工工亡获赔126万

中新网零陵10月20日电 (唐善理 杨万里 唐荣润 胡国际)在湖南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司法所干警孙世华及珠山镇大冲村村支书李平波的见证下,该村因工死亡的村民李永华的父亲李启余,含泪接到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某公司一次性赔偿的126万元工亡费。

今年10月3日,零陵区珠山司法所接到大冲村调委会的求助电话称,该村村民李永华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一矿产公司工地被石头砸到头部致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求镇司法所抽时间给予法律援助。

获悉此事后,珠山镇工司法所相关领导及时将情况向零陵区司法局,以及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当即派出一名调解人员会同村干部、家属代表一起赶赴事故所在地。

抵达福建后,矿产公司代表安排家属去殡仪馆见了死者遗体。调解人员继而组织公司代表与家属召开首次赔偿协调会。但因死者家属方提出的150万赔偿金与公司提出的赔偿金出入较大,协调未果。

经多次协调,双方再次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论法律等程序,最终和谐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126万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人民网-湖南永州一农民工工亡获赔1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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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6-16
仅供参考
如果农民工是施工单位聘用,则建议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农民工是由没有用工资质包工头聘用,则应当在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后,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认定的程序,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详细规定,建议查阅
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3-12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南京丁正东律师
第3个回答  2017-06-16
有没有买工伤保险,买了话有60多万赔偿。没买自己掏腰包
第4个回答  2017-06-16
只有与用工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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