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每次3年,这次又到期了。但是公司没有提出续签,我也没有提出离职。

在公司已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每次3年,这次又到期了。但是公司没有提出续签,我也没有提出离职。这种情况怎么办,网上说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然后呢?补偿了就自动离职了吗?

需要哪些材料

1、合同到期是单位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单位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是除不够半年的补半个月外,其它都是补一个月的。但08年前的工作时间是没有补偿的,对于合同到期终止合同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是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前的相关法规中没有相关的规定的。
3、对于合同到期的情况,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要给予一个月的通知金的说法,即6+1不会得到支持。对于要多给一个月的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规定的内容。
4、补偿金的标准是合同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依据资料如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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