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怠于举证,承担哪些后果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怠于举证,承担哪些后果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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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9-24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怠于举证,承担行政诉讼案件没有相应证据而败诉的后果

其理由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2个回答  2016-09-22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虎常港端蕃得歌全攻户证责任,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第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自己的职权,收集证据,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存在着证据、资料信息收集、证明、说服、反驳、抗辩、听正和决定等环节, 这是我国《行政法》所要求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活动,实际上又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有着内在的关联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
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
第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要比原告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些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
第四、有效防止行政权滥用的需要。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具有“公定力”,即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做出就马上生效,为了有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决定承担证明责任。
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