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私企上班,本来7月份的工资应在8月15日开,可是到了8月26才开,本来我们请一天假是扣140元人民币的(包括65.28的基本工资+74.94的绩效工资=140)。而现在因为订单太少,请一天假要扣除原本的140以外还要多口绩效的百分之十,也就是在原本140之上又加了160元,达到了请一天假扣300元人民币。而且他还是8月26日,才通知的七月份的工资。
第一个问题,他这么做对么?我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么?仲裁我们的胜算大么?
第二个问题,按照国家的规定工人每月最多加班36小时,而我们加班严重超时,多的都达到了100个小时以上,我们可以申请赔偿或补偿么?(强迫加班,不加班以辞退恐吓),而且我们加班的是按照秦皇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和双倍结算的这样合理么?(我们合同的基本工资就是本市的最低标准1320)。
第三个问题,我们准备申请劳动仲裁,还没办离职,如果老板故意找茬克扣工资怎么办?(如果老板想找你茬扣钱,你做的再好也能找到机会,而且我们这有先例,)
他妈比,有两臭钱了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