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一个历史问题!

请说明阿拉伯帝国与奥斯曼帝国政治制度的异同?(尤其是异)谢谢!
三位朋友的答案很具体.但,区别究竟在什么地方呢?有本质上的区别吗?

一、、阿拉伯帝国制度,即伍麦叶王朝统治时期(66 l-750年)所实行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是伊斯兰教与阿拉伯传统相结合的产物。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已不再是宗教领袖,但帝国的统治思想仍是伊斯兰教思想,并以此作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权威依据,国家君主也要维护宗教的权利和权益。同时,国家君主的施政也必须假借穆斯林社团的作用,因此,帝国的每一项成就都理所当然地被看作是阿拉伯一伊斯兰的成就。
二、、晚期苏丹制度是16世纪伊斯兰教世界兴起的奥斯曼、萨法维帝国的政治制度。与早期苏丹制度不同,他们都以伊斯兰教为精神支柱,并在宗教与国家政权之间建立了更加密切的联系。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伊斯兰教形成了官方体制,成为国家军事官僚机器的一部分。苏丹们在加强中央集权制的同时,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宗教司法制度,与宫廷制度、文书制度、军事制度并称为奥斯曼帝国的四大制度。萨法维帝国是在伊朗君主制传统与什叶派相结合的基础上创立的,其政治的稳定仰赖于三大支柱:以国王为中心的封建王权,以宗教学者为核心的官方宗教体制,地方部落势力的忠诚与合作。
可见,中东伊斯兰国家的“政教合一”,其核心就是国家君主和政治权威与伊斯兰教基本信条融为一体。在表现形式上,伊斯兰教法是“本”,而国家政权职能在这个“本”上派生出来。

三、

1.特殊的伊斯兰政治制度

奥斯曼帝国是在四分五裂的古老阿拉伯帝国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它与伊斯兰教有着深厚的渊源,其中有99%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据一些学者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帝国建立之初就和伊斯兰教徒控制下的塞尔柱国家以及遵从教法的加齐(进攻者)集团有过密切的接触。①后来在对阿拉伯各地进行征服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其伊斯兰特性,并向其他异教徒传播和渗透。奥斯曼帝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家即是宗教的化身,宗教则是国家的灵魂。伊斯兰教在奥斯曼帝国不只是作为一种宗教信仰而存在,“而且也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一种直接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官方意识形态,一种以‘真主的法律’为权威依据的社会秩序”。②16世纪素丹自称哈里发,一人拥有双重身份,这是奥斯曼帝国区别于以往帝国的典型特征,也是帝国俗教合一的集中表现。素丹本人信仰虔诚,同时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他自称“帕迪沙”(padishah,意为世界的统治者)和“教法的守护者”。这种特殊的制度必然导致伊斯兰教及其教法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作为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土耳其所遵奉的伊斯兰信仰“便是已经建立起来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正式信条。……国君便是神圣法典的最高体现,他以这种法律为依存,这种法律也以他为依存”。因此,伊斯兰教法在奥斯曼帝国不仅仅是调整社会规范和人们日常言行的伦理道德体系,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而存在的。

2.乌莱玛在司法中的地位

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社会基础是伊斯兰教学者乌莱玛,他们既是一种宗教群体,更是一种政治群体,伊玛目(长老或传教士)、穆夫提(法律顾问)、卡迪(法官)等职务几乎全部为他们所垄断。帝国奉行的是伊斯兰长老制,穆斯林机构与统治机构相平行,伊斯兰长老是仅次于哈里发的二号人物,他掌握立法权、法院和瓦克夫领地,卡迪、卡迪亚斯克尔(军事法官)和穆夫提都服从其领导,素丹在各个城市和镇分别委任一位法官来行使司法权。到苏莱曼时期神职人员的权力越来越膨胀,他不仅可以管理宗教事务,国家有关重大决策包括对外宣战和签约、税收、技术革新等事务都要经过伊斯兰长老的同意,甚至当统治者的立法有违沙里亚时伊斯兰长老有权废黜他,实际上宗教势力控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伊斯兰长老成为与素丹相抗衡的一支重要力量,素丹的绝对权力逐渐被削弱,这意味着素丹要恢复自身至高无上的地位就要消除乌莱玛的影响,就必然要走上世俗化的道路,但同时也意味着统治者的任何一项改革都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3.传统法的立法基础

传统的奥斯曼体系出于稳定的考虑将所有社会阶层都置于神圣秩序的控制之下,这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法律的不平等。古老的奥斯曼法有三种法源,即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和乌尔夫(Urf,即伊斯兰实践)、象征素丹意志的卡农(Kanuns)以及习惯法阿德特(Adet)。②传统法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沙里亚并非成文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均未从教法中分离出来,卡农虽然有成文条款,也并未具备完全的法律体系,它在某些情况下既不能违背神圣的真主的启示,更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法源之一,二者在许多问题上立场完全一致。因此从总体上看奥斯曼的传统法始终无法游离于伊斯兰教法之外,而按照印度学者沙尔玛的观点,“伊斯兰教是一种最难适应世俗社会规范的信仰体系”。③奥斯曼帝国主要遵循的是哈乃斐教法学派的理论,极为重视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判断,这在相当程度上使沙里亚的神圣和统治者的权威融为一体,使世俗统治者的独断得到了宗教理论的合法论证,是教法对世俗权威的肯定,但当统治者的意志受限于教法的时候,又是对世俗权威的否定。它们二者这种相互制约的矛盾关系实际上隐含着变革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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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30
阿拉伯帝国除保持伊斯兰教神权统治原则外,阿拉伯帝国大量吸收以拜占庭帝国为主的其他文明国度的制度,形成一种伊斯兰世界所特有的、政教合一的君主专制政体。
阿拉伯帝国的继承制度既不同于中国的册封制,也不同于西方的长子继承制或是被某些地方所采用的幼子继承制,而是一种被伊斯兰世界所普遍接受的长者继承制,即由皇族中的现存的最年长者继承。由于政治斗争的残酷性,一个新皇位的继承者往往要将其所有的兄弟姐妹全部杀掉或将其关在自己的寝宫中,数十年不见天日。这样极易造成王位潜在继承者的心智扭曲或是知识匮乏,最终造成哈里发的素质低下,无力治国的局面出现。
元首—哈里发
中央官制—军政官员、税收官员、宗教官员
地方官制—五大行政区:总督(军政官员)、税务官、法官(专司穆斯林案件。非穆斯林由各自宗教领袖负责)

奥斯曼帝国为政教合一的军事性封建国家,设有完整的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制度。素丹为最高统治者,集政治、军事、司法、宗教权力于一身,实行世袭制。作为宗教领袖,采用“埃米尔·穆米尼”(即正统派的长官)称号,从素丹赛利姆一世起自诩为世界穆斯林的“哈里发”,但未得到伊斯兰世界的承认。国家实行封建的土地制度,国有土地占80%,称“米里”。此外还有封给清真寺、宗教社团的瓦克夫地和私有地(即穆尔克)。国有地分为哈斯、泽美德、梯马尔3类。哈斯为王室成员领地和高级文武官员的禄田,其收入在10万阿克切(即银币单位)以上。泽美德和梯马尔是以服军役为条件赐给有军功人员的土地,其收入分别为2万以上及不足2万阿克切为区别。帝国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土地税、贡赋、天课、人丁税和战争掠夺。其经济主要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政府不注重发展对外贸易往来,本土经济发展处于封闭状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5-30
土耳其在伊斯兰世界中开辟了一条独特的现代化之路,并由此导致人们围绕着土耳其展开了关于世俗化问题的大讨论。它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条不同于其它伊斯兰国家的道路、这条道路是通向成功还是失败、共和国成立之后其教俗关系呈现出怎样的态势,以及如何理解70年代以来在土耳其境内兴起的伊斯兰教复兴运动等等一系列问题相继浮出水面。要搞清楚这些问题首先得搞清楚土耳其与伊斯兰教的历史渊源以及与西方的关系,可以说,土耳其教法改革恰好是这一关系的生动缩影,回顾近现代土耳其的教法改革可以使我们从更具体的方面了解土耳其所走过的世俗化历程及其发展前景。

一、改革的历史回顾

1.特殊的伊斯兰政治制度

奥斯曼帝国是在四分五裂的古老阿拉伯帝国的基础上重建起来的,它与伊斯兰教有着深厚的渊源,其中有99%的人口信奉伊斯兰教。据一些学者分析,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帝国建立之初就和伊斯兰教徒控制下的塞尔柱国家以及遵从教法的加齐(进攻者)集团有过密切的接触。①后来在对阿拉伯各地进行征服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其伊斯兰特性,并向其他异教徒传播和渗透。奥斯曼帝国是政教合一的国家,国家即是宗教的化身,宗教则是国家的灵魂。伊斯兰教在奥斯曼帝国不只是作为一种宗教信仰而存在,“而且也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文化,一种直接赋予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官方意识形态,一种以‘真主的法律’为权威依据的社会秩序”。②16世纪素丹自称哈里发,一人拥有双重身份,这是奥斯曼帝国区别于以往帝国的典型特征,也是帝国俗教合一的集中表现。素丹本人信仰虔诚,同时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他自称“帕迪沙”(padishah,意为世界的统治者)和“教法的守护者”。这种特殊的制度必然导致伊斯兰教及其教法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作为传统的伊斯兰国家,土耳其所遵奉的伊斯兰信仰“便是已经建立起来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正式信条。……国君便是神圣法典的最高体现,他以这种法律为依存,这种法律也以他为依存”。因此,伊斯兰教法在奥斯曼帝国不仅仅是调整社会规范和人们日常言行的伦理道德体系,更重要的是它是作为国家的政治制度而存在的。

2.乌莱玛在司法中的地位

奥斯曼帝国时期的社会基础是伊斯兰教学者乌莱玛,他们既是一种宗教群体,更是一种政治群体,伊玛目(长老或传教士)、穆夫提(法律顾问)、卡迪(法官)等职务几乎全部为他们所垄断。帝国奉行的是伊斯兰长老制,穆斯林机构与统治机构相平行,伊斯兰长老是仅次于哈里发的二号人物,他掌握立法权、法院和瓦克夫领地,卡迪、卡迪亚斯克尔(军事法官)和穆夫提都服从其领导,素丹在各个城市和镇分别委任一位法官来行使司法权。到苏莱曼时期神职人员的权力越来越膨胀,他不仅可以管理宗教事务,国家有关重大决策包括对外宣战和签约、税收、技术革新等事务都要经过伊斯兰长老的同意,甚至当统治者的立法有违沙里亚时伊斯兰长老有权废黜他,实际上宗教势力控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伊斯兰长老成为与素丹相抗衡的一支重要力量,素丹的绝对权力逐渐被削弱,这意味着素丹要恢复自身至高无上的地位就要消除乌莱玛的影响,就必然要走上世俗化的道路,但同时也意味着统治者的任何一项改革都面临着巨大的阻力。

3.传统法的立法基础

传统的奥斯曼体系出于稳定的考虑将所有社会阶层都置于神圣秩序的控制之下,这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法律的不平等。古老的奥斯曼法有三种法源,即伊斯兰教法沙里亚(Shariah)和乌尔夫(Urf,即伊斯兰实践)、象征素丹意志的卡农(Kanuns)以及习惯法阿德特(Adet)。②传统法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沙里亚并非成文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均未从教法中分离出来,卡农虽然有成文条款,也并未具备完全的法律体系,它在某些情况下既不能违背神圣的真主的启示,更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愿。而习惯法是伊斯兰教法的法源之一,二者在许多问题上立场完全一致。因此从总体上看奥斯曼的传统法始终无法游离于伊斯兰教法之外,而按照印度学者沙尔玛的观点,“伊斯兰教是一种最难适应世俗社会规范的信仰体系”。③奥斯曼帝国主要遵循的是哈乃斐教法学派的理论,极为重视执法者的个人意见和判断,这在相当程度上使沙里亚的神圣和统治者的权威融为一体,使世俗统治者的独断得到了宗教理论的合法论证,是教法对世俗权威的肯定,但当统治者的意志受限于教法的时候,又是对世俗权威的否定。它们二者这种相互制约的矛盾关系实际上隐含着变革的必然性。

由于宗教势力对统治者的权力构成严重威胁以及奥斯曼传统法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对法律进行改革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谢里姆一世曾经试图将神职人员从司法中分离出来,他清醒地认识到如果神职人员合法地掌握了司法权,会影响到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到17世纪后期立法、行政、司法逐渐集于素丹一身,无人能与其至高无上的权威相抗衡。但乌莱玛仍然把持着教法阐释权,并且和在西方文化冲击下形成的反传统倾向进行斗争。18世纪谢里姆三世及其政治官员发动一系列改革,但其改革仍未突破坚固的教法的堡垒,人民没有获得任何立法权。
第3个回答  2008-05-30
18世纪谢里姆三世及其政治官员发动一系列改革,但其改革仍未突破坚固的教法的堡垒,人民没有获得任何立法权。
第4个回答  2008-05-30
很全的资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