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对称。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也称为处分行为(本文将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混用),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区别于合同行为(也称为负担行为)。
采用物权行为这个概念是个什么感觉呢,拿买卖一本书为例,签订买卖合同是合同行为,在签订完买卖合同,至书交付完毕所有权完成转移之间,存在着一个称为物权行为的法律行为。
至于这个法律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是与合同行为同时发生呢,还是与书的交付同时发生,采用物权行为概念的人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从逻辑上讲,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既然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成立也就需要不同的法律事实,债权行为只能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行为才能引发物权变动,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相反,且不说大陆法系是否真有国家或者地区采取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存在此种物权变动模式,从逻辑的角度看,也存在问题。
因为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意味着当事人的债权意思结合交付或者登记即可引起物权变动,但债权意思如何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这在债权与物权严格区分的背景下是无法理解的。
扩展资料
至于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问题,则涉及到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物权行为并非虚构的法学概念,而是对现实生活的法律抽象。
例如,在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后而未交付标的物(动产)之时,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知道此时标的物仍归出卖人所有,但是,一旦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就都知道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
可见,动产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事实行为,而是一个包含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的法律行为。动产交付如此,不动产登记更是如此,因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必须由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该登记申请,无疑是当事人移转物权之意思表示的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行为
我没问物权法。。。。。-_-#
物权形式主义立法变动模式中,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交付过登记,那比如说买一瓶矿泉水中的物权行为指什么?初学者,实在没有理解,还望多多指教。。#^_^
追答你去买水,他收了你的钱就是你的债权行为,他把水你,就是物权行为+交付(你对这水的物权的设立)。
物权变动有的需要登记,有的只需要交付。
例如:你买了房子,交付给你了,你就有使用权,登记了,你就享有物权
不动产的物权变化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动产的物权变化一交付为生效条件。
比较特殊的是汽车,前些年需要登记物权才生效,但现在购买汽车后,交付了就发生了物权的变动,登记只是为了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