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否要求同工同酬?

如题所述

你好:1、“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确实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也就是说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2、但是:无论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劳动法》,其适用范围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且:本条中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3、你说的“在编非在编、同岗同职称的有编制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以前是参照干部管理体制来管理,实行核定编制,但现在正在改革,实行“聘任”管理(2002年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这部分人的聘用合同明显与劳动合同不同,但具体如何不同、如何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能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人事争议”,应申请“人事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4、(1)如果你在编、如果你与医院有“聘用合同”:请你参考以下司法解释提起人事仲裁(也要在你们那里建立了人事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2)如果你不在编、没有聘用合同:没奈何,等着事业单位的“改革成果”吧,或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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