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从事地质矿产业的需要

如题所述

地质矿产工作,主要是指地质研究和矿产资源的勘探与开发的行业。对这个行业的法律约束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它要求:从事矿产勘查和矿产开发业,必须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获得“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方可合法开展相应工作。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持有人应该按法定要求汇交和利用相关地质资料。

对地质资料的管理约束有专门的法规:《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它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就是为地质资料专门制定的。第二条规定“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地质资料的管理,主要为了规范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但是,由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是进一步明确相关人的责任,“不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的,将会被吊销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管理好地质档案资料是法律法规规范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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