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限是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异议期限的规定?

《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破产法》第18条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异议期限是否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三个月异议期限的规定?

特别法优先适用,这个时候明显应先考虑破产法的规定。上面法条18条都说了破产的时候,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方要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对方没做决定就解除合同,或者破产人两个月内没通知对方就自动解除合同,清晰明确,没有异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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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3-29
破产公告前两年签定的以房抵债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非高利贷菅理人有解合同吗权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