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的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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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局的职能职责
  (一)
  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局
  (二)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地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
  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国土资源局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
  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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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3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的方针、政 策和法律、法规。 2、编制、指导和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 3、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重大权属纠纷。 4、统一管理全市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土地定级、估价标准;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的统计、确权、分等、登记和发证工作。 5、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编制全市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 6、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统一审核、征用、划拨建设用地,承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具体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出让方案的落实;统一审核执行有关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做好征地后剩余劳动力的安置工作。 7、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协助财政、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企业重组、改组中土地处置形式的监督管理和权属变更工作,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管理。 8、负责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对建设项目、经济开发规划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压覆情况进行审查核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矿山设计的审批和审核工作,协调处理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闭坑管理与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地质保护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 9、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10、负责监测、防治地质灾害;负责认定、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负责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监测、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 11、负责管理各级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12、管理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管理全市公房;监督管理全市房产交易市场、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屋发证和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13、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 14、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 15、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个回答  2013-06-13
保护国家土地和农民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