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世界杯32强名单中的亚洲区都有哪几个名额??资深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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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世界杯32强名单中
亚洲区都有5个名额
分别是
日本
韩国
沙特
伊朗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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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10

包括自动入围的东道主俄罗斯队在内的32支世界杯决赛圈参赛球队全部产生:欧洲区的法国队、葡萄牙队、德国队、塞尔维亚队、波兰队、英格兰队、西班牙队、比利时队、冰岛队、瑞士队、克罗地亚队、丹麦队、瑞典队;南美区的巴西队、乌拉圭队、阿根廷队、哥伦比亚队、秘鲁队;亚洲区的伊朗队、韩国队、日本队、沙特阿拉伯队、澳大利亚队;非洲区的突尼斯队、尼日利亚队、摩洛哥队、塞内加尔队、埃及队;中北美及加勒比区的墨西哥队、哥斯达黎加队、巴拿马队。

第2个回答  2018-05-10
亚洲区有4.5个名额,澳大利亚通过附加赛把这0.5个名额变成了1个名额。这样,亚洲区参加明年世界杯的球队有五支:分别是亚洲区12强赛A组前两名伊朗、韩国以及B前两名日本、沙特,还有附加赛现在战胜叙利亚、洪都拉斯的澳大利亚。
第3个回答  2018-06-26
靠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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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十大禁忌
1、忌捶打腰部。
月经期间,腰酸是很正常的,是由于盆腔充血造成的,如果这个时候我们捶打腰部,会加剧腰酸,还会造成流血过多,延长经期。
2、忌久坐。
久坐会使局部毛细血管受压,影响血液循环,血液不能顺畅地流出来的话,容易造成盆腔充血,也会让卫生巾紧贴外阴滋生细菌。
3、忌生冷辛辣。
吃生冷辛辣的食物会延长经期造成月经紊乱,也会引起经痛。
4、忌剧烈运动。
经期本来就感觉疲劳,如果剧烈运动人会更加疲劳,而且剧烈运动会造成流血过多,延长经期。
5、忌盆浴坐浴。
盆浴坐浴将身上的细菌赃物都洗在水里,盆浴坐浴又很容易让污水进去阴道,发生感染。
6、忌饮酒。
月经期间,分解酒精的酶收到荷 尔 蒙的影响分泌减少,从而不能快速的分解体内的酒精,可能造成酒精中毒,而且酒精月让经量变多。
7、忌经期游泳。
公共游泳池,人来人往难免带来细菌,经期游泳容易使污水进入阴道,会造成交叉感染。
8、忌拔牙。
经期血小板减少,凝血功能减弱,这个时候拔牙会引起大出血。
9、忌行房事。
千万别在经期行房,因为月经就是子宫内膜脱落,这个时候行房,会让子宫受到伤害,也容易带进细菌,增加经量,延长经期。
10、忌穿紧身裤。
穿紧身裤一是不透气容易滋生细菌,二是不利于血液流通会引起经痛。
第4个回答  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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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 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方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当事人应当在 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 足时,委托方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方应如数返还。合同 约定包干使用的,结余经费归研究开发方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方自行解决。 合同没有约定经费结算办法,按包干使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 员的科研补贴。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 不单列报酬。 第四十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但是其数量不 应当超过合理的范围: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第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有权检查研究开发方履行合同和研究开发经费使用的情况,但不得妨碍研究开发方的正常工作。研究开发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必要的背 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 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不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 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 报酬,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 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 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 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赔 偿因此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 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和保管费 用,退还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 托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并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 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 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 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 的,委托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 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 方催告后,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未退还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解 除合同。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由于研究开发方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研究开发方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当返还部分或 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 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 项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资金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的,应当折算成相应的金额,明确 当事人在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条所称的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 同进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一方提供资 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 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立由双方代表组成的指导机构,对研究开发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和组织研究开发活动,保证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七条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 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逾期两个月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定义 务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另一方或者 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验 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四十九条 研究开发成果验收时,当事人各方有权取得实施技术成果所必要的技术资料、 试验报告和数据,要求另一方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具备实 施条件。但合同终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继续提供技术服务的, 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五十条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成果,根据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者合 同约定专利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当事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约 定利益分配办法。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成 果的权利,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征得另一方或 者其他各方得同意,由此所获得得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第五十一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就列入国家计划得项目与研究开发单位订立得 委托开发合同得技术成果,国家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主持部门有权决定该项技术成果 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所称风险责任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方作了主观努力,并且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 的失败。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 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 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 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 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 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 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传授不 涉及专利或者非专利成果权属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条 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是指实施 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地区和方式。但是,当事人不得以合 同条款约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五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 项目名称;
(二) 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 发明创造的性质;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 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 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 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 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 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
第六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 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 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受 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 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逾期两个 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 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 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 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 当支付违约金;不支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 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 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 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 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三)实施许可的范围;
(四)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保密事项;
(六)技术服务的内容;
(七)验收标准和方式;
(八)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就共有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征得共有专利权人的同意。当 事人根据中国专利局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方享有 普通实施权,并且无权许可他人实施。
第六十八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 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转让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但已经给付的使 用费不再返还。
第六十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以采取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形 式;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采取生产许可、使用许可、销售许可。 前款的许可形式可以包含给予受让方再转让许可。再转让许可应当是普通实施许可。
第七十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 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 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就同一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除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在已经许可受让 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相互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免费互易实施另一方的专利,或者根 据实施专利的效益约定一方给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第七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 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 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赔偿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独 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 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转让方有 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损失。受让方实 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未经转让方许可擅自与他人订立再转让许可合同 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四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非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三)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七)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二)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五条 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应当是实用、可靠,并能够在合同约 定的领域内应用的技术。未经鉴定的技术成果可以转让。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 鉴定的产品、工艺上使用的技术成果,可以在订立合同前鉴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 或者终止后鉴定。鉴定结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转让阶段性成果,应当保证在一定 条件下重复试验或已得到预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载明后续开发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的 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转让方逾期两个月未提供合同约定的非专利技术成 果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应当返还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非专利技术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的,转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七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转让方有 权解除合同,受让方应当补交使用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由此给转让方所造成的 损失。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应 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十八条 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的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一方 或双方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互惠使 用后续改进的技术应当另行订立合同。
第七十九条 专利申请提出以后、公开以前,当事人之间就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所订立的技 术转让合同,适用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受让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并 不得妨碍转让方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 关规定。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适用有关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的规定。专利申请公开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专利申请未公开而 被驳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
第八十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 同: (一)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三)其他专利性技术项目。 但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 导所订立的合同,是技术服务合同,不适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验收、评价方法;
(七)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八十二条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技术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和合 同约定的各项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顾问方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 验测定的经费由顾问方负担。
第八十三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应当对技术项目进行调查、论证,发现委托方提供的技 术资料、数据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补充、修改,保证咨询报 告和意见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委托方应当为顾问方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及时提供、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十四条 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或者顾问方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需要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范围和期限。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引用、发 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权利。
第八十五条 顾问方应当委托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在合同有效期内,顾问方就同类技术项 目与委托方的竞争单位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报酬的,应当补交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 赔偿损失。委托方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和资料,或者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有严 重缺陷,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给顾问方造成损失的,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 据和工作条件,导致顾问方无法开展工作,顾问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应当支付 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迟延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咨询报 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顾问方不提交咨询报 告和意见,或者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水平低劣,无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 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顾问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 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顾问方应当返还已付的报酬,支 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 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鉴定。
第八十九条 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终止。顾问方对委托方按照咨询报告 和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是,合同约定由顾问决策 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