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回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具体事项请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但目前产品重大事项变更除填报错误修正外,其他内容尚未上线,可先发邮件至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邮箱
[email protected]出具具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