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点至凌晨六点之间。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因此在这个时间段发出噪音算扰民。
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算扰民。
相关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噪音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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