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评残都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申报,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  

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  

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扩展资料

1、评残人员范围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2、评残时间

评残通知下达时间一般是8月、11月份(这期间建议跟团卫生队保持沟通,或者向老兵咨询往年评残通知下达时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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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8
办理评残(补评)的审批手续

1、审批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申请主体
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等人员。
3、批准条件
(1)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退出现役(包括复员、退伍、转业、离休、退休)的军人,曾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后,因战因公致残,在医疗终结后三年之内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现场见证人(同事)的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三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评定伤残等级,发给伤残抚恤证;在医疗终结三年以后提出申请,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证明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在1988年8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施行以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直接旁证材料,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予以补办评残。
(4)民兵民工因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致残,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致残其评残参照以上2、3款办理。
4、审批程序
(1)本人向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向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四方区医院出具的《检查伤残证明书》)等情况,并随交本人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下同)一张。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提供申请人档案的负伤记载材料或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旁证材料,以及申请人简历,连同本人书面申请,一并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报告。
(3)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可以评残的,填写《呈批报告表》(一式三份),连同本人申请、单位报告,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
(4)由市民政局批准,区民政局发证抚恤。
5、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民政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5-27
依据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如果单位已经进行了公示,按照程序,“公示”过后是“上报与鉴定”,而医学鉴定的时间一般在8月至10月份。因此请不要担心,在接下来的时间请你按照要求做好参加鉴定的准备工作即可。
关于评残后能够享受什么待遇的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有关抚恤金标准问题,《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3个回答  2018-08-02
  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与所需要的手续: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据;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
  (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3)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和鉴定后,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4)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写出评残报告,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需要调整伤残等级的,按上述程序审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