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侠,本人和老婆一直在北京工作,老家在合肥,最近刚在合肥买了房子(当然是婚后一起出资买的),我们是写一个人名字好呢还是两个人名字好,听人说写一个人名字好点,因为:
a>到时候出售或者出租只要这一个人签字即可
b>以后在北京买房子可以用另外一个人的名字还算是第一套
你们说呢?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就有区别了,虽然无论写哪一方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新婚姻法出台以后,产权证上登记的一方可以不通过另一方将房屋的产权进行变更转移,另一方无权向善意的第三人追回房屋,只能要求另一方返还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婚后买房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好还是写两个人的名字,这样,就不会出现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转让的情况了。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你说的有道理,能否再详细解释下你说的“双方日后对房屋财产物权的误解、歧义和其他不必要的麻烦”。谢谢
追答现在普遍的房管部门的操作方法都是根据《物权法》规定,而实际上《物权法》和《婚姻法》在是否属共同财产和一方财产的认定上存在事实上的矛盾和冲突,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比如说房产登记上如果只是一方名义(而事实上还有物权的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一方(房屋产权登记方)以此做抵押、转移时是被允许的,从事实上有可能要损害作为共有人的另一方的利益。而一旦形成上述情况,共有人的另一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了。虽然,共有人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变更,但必须以民事诉讼并且有其他足够证明的资料证明房产事实上还有其他共有人到为前提条件,因此肯定存在歧义和不必要的麻烦。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是不是这种情况不管在什么地方都算是第二套?
追答对,是。
听人说现在很多地方的政策改为“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不管你是曾经有房或者有贷款其中一项的话,如果还要再购买就认定为第二套。相信北京也是一样的。
追答北京确实如此,但是北京现在只查贷款,房屋暂时不太好查,即便查也是在京是否有房,外地不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