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义务与民事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区别.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是民法上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主要区别如下:一是性质不同。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义务的本质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必要条件。民事义务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产生,是为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义务是义务人“应为”的行为。应为而为,即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则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从权利、义务、责任三者的关系看,民事责任的本质是促使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的辅助条件。义务人应为而不为,即不履行民事义务,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义务人则应当承担其后果,即民事责任。 二是对应的关系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通常由合法的表意行为和适法的事实状态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民事权利即有民事义务,有民事义务即有民事权利。民事责任既是一个和民事义务相对应的概念,但不完全对应。说其对应,是指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义务才会有民事责任,没有民事义务就不会有民事责任。说其不完全对应,是因为多数情况下,民事主体能够主动履行民事义务,因而不会发生民事责任的问题。传统民法学强调民事责任与债务(民事义务的一种形式)的统一性,认为二者以合一存在为原则,而忽视二者的区别。“债务与责任原则上相伴而生,如影随身,难以分开。”如果说债务与责任以合一存在为原则,是指责任是“债之一般担保” ,“在现行民法中,以有债务即有此种民事责任为原则”确切地说,责任视为“债之一般担保”是学理上的概括,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债之效力最重要者,为给付之强制执行与其利益之损害赔偿,------然强制执行,除以物之交付为标的外,仍系命债务人为金钱之支付(代执行及间接强制),而损害赔偿亦多以金钱填补,故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请求金钱之支付。在现今法制,为使债务人支付金钱,惟有处分其财产换取之。古代法之强使债务人服役,或以之为奴隶出卖,而以所得清偿债务,或拘押债务人,而迫其亲友代为清偿之手段,在今日已屏弃不用。故债之效力之最后手段,乃不出于债务人之一般财产。” 由此可见,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之一般担保”,实质是指“债之效力之最后手段”,或者说是以“一般财产”为极限,这显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民事责任的概念。责任是不履行债务的后果,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就无责任可言。实践中通常是债务人自动履行了债务,而没有责任,少数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责任。应当说责任与债务相分离为常态,合一存在为例外。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民事义务又是与救济权相对应的概念 。但是,这种对应是存在责任的情况下派生的对应概念,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其义务,该为而不为,不该为而为之,则侵害了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就转化为以救济权和民事责任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先有责任,后有救济权,而不是相反顺序。 三是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范围不同。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虽然都是为实现他人利益而负担,但是对负担者本人而言,其是否受到不利益的程度有所不同。民事义务,除债务外,其负担对负担者而言并非不利益。债务之负担就广义之债而言,这种不利益作为从对方获得利益的对价,也并非真正的不利益,民事责任作为对民事违法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则必然使其遭受不利益,包括财产上的不利益(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或人身的不利益(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即使按狭义之债把债务看作一种不利益,那么违反债的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也是超越了原债务范围的新的不利益。即使一个民事主体不参加债的关系,不负担债务(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那么依照法律规定,他也是要负担不侵害他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义务。而民事责任,作为民事违法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则不是任何民事主体都要承担。只要民事主体认真履行其负担的民事义务,不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法律约束力不同。民事义务产生以后,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自愿原则,对义务的履行没有强制性,权利人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司法机关也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实质是强制义务人承担责任)。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权请求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完善民法理论的需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义务产生民事责任,又说民事责任产生如此民事义务,如此循环,那么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还如何区别。 其次,区别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是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的需要。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本质不同,对于不同质的问题应当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权利人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请求司法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我过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违约责任。民事责任的范围基本上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是,民事责任形式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权利约定民事责任形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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