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销售自产粮食白酒7000千克,取得收入84000元(不含税),包装物计价500元(不含税)

要求:1计算该酒厂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 2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84000*17%+500*17%
因是粮食白酒所以是复合计征消费税,即既从价又从量。因包装物连同应税消费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让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白酒的消费税为20%加0.5元/500克。0.5元/500克=1元/1千克
消费税=(84000+500)*20%+7000=23900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988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4000
其他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65
结转成本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消费税 23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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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20
应交增值税=(84000+500)x17%=14365
应纳消费税=7000x2X0.5+(84000+500)x20%=23900
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98865
贷:主营业务收入84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65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3900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2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