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劳动合同上第三十八条 是这样写的:乙方离职时,应于离职之日(含)前3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甲方财产、工作资料的移交手续和甲方规定的其它合理的离职手续,否则甲方将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应付而未付的薪酬和补偿金。同样乙方离职时,甲方应同时为乙方出具或办理政府规定的终止、解除关系的有关书面资料和档案转递事宜,否则乙方保留有向甲方追索有关损失的权利。
请问这条规定所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我们的劳动合同上第三十八条 是这样写的:乙方离职时,应于离职之日(含)前3个工作日内,办清有关甲方财产、工作资料的移交手续和甲方规定的其它合理的离职手续,否则甲方将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应付而未付的薪酬和补偿金。同样乙方离职时,甲方应同时为乙方出具或办理政府规定的终止、解除关系的有关书面资料和档案转递事宜,否则乙方保留有向甲方追索有关损失的权利。
请问这条规定所表达的是什么意思?
"甲方将不向乙方支付任何应付而未付的薪酬"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只要劳动者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单位就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