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害部门应怎样管理?

如题所述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确
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
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结合市委
组织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组织部保密要害部门、部
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日常工作中
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
家秘密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
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
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
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保密要害
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必须保守国家
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
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上岗前,须进
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工作。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
责任书,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涉密人员,不得在保密要
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涉密人
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要定期对保密要害
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纪
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的一
项重要内容。
第+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
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
第二章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必须保守国家
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政治可靠,历史清白、思想进步,遵
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上岗前,须进
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
部位工作。
第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
责任书,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涉密人员,不得在保密要
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涉密人
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要定期对保密要害
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纪
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的一
项重要内容。
第+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辞职、调动,
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进行
审批。对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
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对离开涉密单位,
可能对国家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
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离开涉密单位的涉密人员,应
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人员因私出国
(境),须经部领导批准。对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秘
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如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
位涉密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和出国(境)逾期
不归的,其所在处室应立即报告,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场所、设施和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
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
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
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
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值班保卫人员。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
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作
人员,要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办法,明确保密职责和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
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
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含
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光盘刻录机、传真机、复印机、
扫描仪、照相机、录像机、录音机等设备及移动硬盘、软
盘、优盘、光盘、磁带、录像带、存储卡等涉密电磁介质,
由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处室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上
级及本部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上述设
备及电磁介质,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其中绝密级文件、资料等应放置在
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
无线移动电话。禁止使用普通电话、无线移动电话谈论涉
密内容。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
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
第二+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保密管
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
则,并指定专人负责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制作、
收发、传递、承办、使用、复制、保管、清退、移交和销
毁等环节必须严格各项手续和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制作:
(一)制作秘密载体,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根
据工作需要确定发放范围和制作数量。秘密载体应当编排
顺序号。
(二)涉密文件及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
或市国家保密局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三)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
及时销毁。
(四)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
设备的应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收发与
传递:
(一)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
收等手续。 (二)各种形式传递的秘密载体(注明绝密
亲启件除外),原则上由文书或机要人员进行处理。通过机
要通信方式直接传递给各处室或个人的文件、资料等,由各
处室或个人处理。
(三)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并在信封或者袋牌
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使用由防透视材
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
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
缝处应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四)传递秘密载体,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
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
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传递绝密级或较多数量的机密级、
秘密级秘密载体,须实行二人护送制。秘密载体不得通过
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使用:
(一)收到秘密载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制发单位的要
求进行分办。根据秘密载体密级、制发单位要求及工作需
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员范围。任何处室和个人不
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二)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三)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
传达者应事先声明。
(四)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
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五)因工作需要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符合下列要
求:
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
控制之下;
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经主管部长批准,并有二人
以上同行;
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
的,应经主管部长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
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六)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
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
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复制
(一)秘密载体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秘
密载体应履行审批手续:
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经密级确定单位或其上级
机关批准;
2.复制机密级秘密载体,应经主管部长批准;
3.复制秘密级秘密载体,应经本处室领导批准。
(二)秘密载体复制件要视同原密级秘密载体管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
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经原制发机关、
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一)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
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经原制发
机关、单位同意。
(二)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按其
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保存和
清退:
(一)秘密载体应存放在保密设备中,绝密级秘密载体
应由专人管理。
(二)离开办公场所,应按规定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
设备中,严禁将秘密载体摆放在桌面上。
(三)各处室要定期对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
问题及时向部保密办报告。按照规定应清退的秘密载体,
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四)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
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
规定归档。
第二+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秘密载体的销毁:
(一)销毁秘密载体,应经主管部长审核批准,并履行
清点、登记手续。
(二)销毁秘密载体,应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1.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
理;
2.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
机;
3.送监销站销毁的,应送市保密局指定地点销毁,并
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4.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采用物理或化学的
方法彻底销毁。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如作为废品)出售秘密载体和
内部文件、资料。
第五章奖惩
第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
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
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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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02
这个问题需要用整个保密要害管理制度来回答。
第2个回答  2013-05-22
加强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