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可以限制投标公司的注册金额和公司性质么

如题所述

不可以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
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能限制注册金额和公司性质,但是可以在评分标准内给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的公司一定的加分

扩展资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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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03
1、政府采购针对中小企业的招标,不允许以注册资金、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等进行限制。
2、公司性质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进行限制。
备注:通常,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合法合理,在大中型项目中要求投标人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规模是允许的;在有合理特殊要求的项目中,也可限制投标人的公司性质。比如有的公益性项目招标,要求投标人为非营利组织。

综上,您的提问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应就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
供参考,望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6-03
可以。通常这种情况是招标人在设置门槛,如果招标人对注册资金要求过高的话,就不要去参与投标了,估计是已经有公司做过招标人或者招标公司的工作了。
第3个回答  2013-06-03
注册资金是可以限制的,但是这个限制只限于不能低于你招标的这个价格吧
公司性质是不能限制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 设定的资格、 技术、 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
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
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
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能限制注册金额和公司性质,但是可以在评分标准内给注册资金达到一定金额的公司一定的加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