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为(B、350海里)。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
“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
扩展资料:
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它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但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