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自2004年底到公司上班至今,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也未签,2008年5月18日,突然让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签不行,但签订日期必须写2008年1月,我知到用人单位在逃避双倍工资的问题,我不知道这份劳动合同是否该签,或是如何签,才能维护我朋友的利益。我的这个朋友是北京农民户口,如果要打劳动争议的话,仲裁请求可以要求什么。
问题补充:1.用人单位要求不允许签当天日期,只能签2008年1月。
2.该份合同用人单位并未盖章,而且复印了好多份,如果你签了2008年5月,他可以随手那一张让你重新签。
3.用人单位并不把签好的合同给劳动者一份,只是用人单位留一份,劳动者没有。他在防着劳动者。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一个疑问,补签的劳动合同有效吗?首先,补签劳动合同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公司与劳动者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载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公司虽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补签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该行为应视为劳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一种追认行为,可视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已订立劳动合同。且该追认行为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也同样受到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规范。因此,公司将不承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所以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最好能够和单位进行协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