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损失严重程度)分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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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扩展资料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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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9-14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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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5-10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5-10
48、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哪几类,各类火灾危险性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是按生产过程中使用或加工的物品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分类的。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各类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如下:
甲类: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7)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乙类: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28℃至<60℃的液体
(2)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 助燃气体
(6) 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丙类: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的生产:
(1) 闪点≥60℃的液体
(2) 可燃固体

丁类: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1)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 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3)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第4个回答  2022-05-10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火灾分为哪哪几种e a特别特别重大火灾特大火灾哪几种特别特别重大火灾,特大火灾?c,重大火灾地地较大火灾一一般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