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回事。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当责任人主动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时,就不存在法律制裁,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法律制裁
1、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于2013被废止)两种。
4、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
扩展资料: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
不是。只有由特定国家机关凭借国家强制力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时,才称为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就是因侵权、违约或违法而应承受的法律上的责任。从一般的、广泛的意义上讲,因违反法律而应承担的责任,就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与诸如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家庭责任是有分别的,这明显地表现在法律责任的国家强制性和其根本依据是法两个方面。
显然,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侵权行为即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的规定而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三个方面。
与法律责任相对应的就是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行为人承受法律制裁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结果。特定国家机关对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依其法律责任的大小而给予的强制性措施就是法律制裁。
相对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制裁也类似地划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以及违宪制裁等。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而实施的法律制裁,其一般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和一定程度的惩罚,从而实现法律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法律制裁的措施可以是对责任者的人身、财产和非财产权利施加各种影响,以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受一定的惩罚、限制或剥夺,达到平衡和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安定的目的。
通常情况下,法律责任构成的要素由主体即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即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结果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以及因果关系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五方面组成。
一种行为在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构成在侵权或违法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
一般讲,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在没有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情况下不得被认为应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在认定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应有一定的原则予以遵循,如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等。
同时,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即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可以将这种责任减轻或免除,这种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是以行为人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前提的,因此称为免责。这如不诉免责即民事诉讼上的“不告不理”,时效免责即行为的发生超过法定时间而行为人未承担法律责任时行为人将不再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人道主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制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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