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性能检验合格单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的报检
  (一)申请并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二)提供的随附单据及资料
  1.生产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
  2.生产包装容器的工艺规程及有关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检验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经检验检疫机构对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中对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结果表明,该单所列包装容器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并符合《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该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品质检验时,必须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凭该单(正本),受理其品质检验。
  2.出口危险货物的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时,必须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时,可凭《出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向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证书》。
  4.同一批号,不同使用单位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的有效期内,可以凭该单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分证。
  5.经检验检疫机构性能检验合格的本地区运输包装容器销往异地装货使用时,必须附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随该批包装容器流通,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出口危险货物报检时,凭《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或分单(正本)受理品质检验或使用鉴定。
  三、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的报检
  (一)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二)提供的随附证单和资料
  1.《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2.其他有关资料
  (三)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使用鉴定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
  经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使用鉴定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使用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表明该单所列包装容器业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按“国际海运危规”或“空运危规”的规定盛装货物。该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
  1.外贸经营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验收危险货物。
  2.港务部门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安排出口危险货物的装运,并严格检查包装是否与检验结果单相符,有无破损渗漏、污染和严重锈蚀等情况,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库和装船。
  3.当合同规定或客户要求出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证书时,可凭《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向出口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取包装容器检验证书。
  4.对同一批号,分批出口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在使用结果单有效期内,可凭该结果单在出口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分证手续。
  五、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报检时应注意事项
  1.外贸经营单位在收购出口危险货物时,应向危险货物生产单位索取《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2.空运、海运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际海运危规》和《空运危规》规定实行强制性检验。包装容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出口。
  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都有一定的有效期,出口危险货物应在其有效期内出口,对超过有效期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换证手续,港务部门不予办理装运手续。
  4.《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是出口公司向港务部门办理出口装运手续的有效证件,对未经鉴定合格并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的货物,港务部门拒绝办理出口装运手续。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5-04
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

(一)报检资格和要求
1、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需办理登记的企业应持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办理报检单位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政府批文及复印件;
(3)海关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备案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4)本企业境外人员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复印件。
2、无报检员证而需办理报检业务的,应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及其代理报检员办理。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3、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二)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如列入《目录表》的出入境货物。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或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5、出入境鉴定业务
(三)报检时限和地点
1、入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出境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出境货物:
(1)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运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2、入境货物:
(1)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
(2)下列情况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其它需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数)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它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地证书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 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报检单填制要求
(一)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入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1.报检单位:指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鉴定业务的单位;报检单应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单位登记号:指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收货人和发货人:按合同填写。
4.企业性质:根据收货人的企业性质,在对应的"□"打"√"。
5.货物名称:按贸易合同或发票所列的货物名称,根据需要可填写型号、规格或牌号。货物名称不得填写笼统的商品类,如"陶瓷"、"玩具"等。货物名称必须填写具体的类别名称,如"日用陶瓷"、"塑料玩具"。不够位置填写的,可用附页的形式填报。
6.H.S.编码:指货物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填写8位数或10位数。
7.原产国(地区):指货物原始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8.数/重量:填写报检货物的数/重量,重量一般填写净重。如填写毛重,或以毛重作净重则需注明。
9.货物总值:按本批货物合同或报关单上所列的总值填写(以美元计)。如同一报检单报检多批货物,需列明每批货物的总值。(注:如申报货物总值与国内、国际市场价格有较大差异,检验检疫机构保留核价权力)。

10.包装种类及数量:指本批货物运输包装的种类及件数。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货物实际装载的运输工具类别名称(如船、飞机、货柜车、火车等)及运输工具编号(船名、飞机航班号、车牌号码、火车车次)。
12.合同号:指贸易双方就本批货物所签订的书面贸易合同编号。
13.贸易方式:①一般贸易、②来料加工、③进料加工、⑨其他等。
14.贸易国别(地区):指本批货物贸易的国家或地区。
15.提单/运单号:指本批货物对应提单/运单的编号。
16.到货日期:按货物到货通知单所列的日期填写。
17.卸毕日期:按货物实际卸毕的日期填写。在货物还未卸毕前报检的,可暂不填写,待货物卸毕后再补填。
18.索赔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填写,特别要注明截止日期。
19.启运国家(地区):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国家(地区)。
20.启运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进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名称。
21.经停口岸:指本批货物在启运后,到达目的地前中途停靠的口岸名称。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实施许可证制度管理或者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入境口岸:指装运本批货物的交通工具进境时首次停靠的口岸名称。
24.目的港(地):指本批货物预定最后抵达的交货港(地)。
25.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装载本批货物的集装箱规格(如20英尺、40英尺等)以及分别对应的数量和集装箱号码。若集装箱太多,可用附单形式填报。
26.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指贸易合同中双方对本批货物特别约定而订立的质量、卫生等条款和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对需证单的,需在此注明需要证单的名称。
27.货物存放的地点:指本批货物卸货时存放的地点。
28.用途:指本批货物的用途,如种用、食用、奶用、观赏或演艺、伴侣、实验、药用、饲用、加工等。
29.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打"√"。对报检单上未标出的,须自行填写提供的单据名称。
30.标记及号码:按货物实际运输包装标记填写。如没有标记,填写N/M。,标记栏不够位置填写时,可用附页填写。
31.报检人郑重声明:必须有报检人的亲笔签名。
本说明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出境货物报检单所列各栏必须填写完整、准确、清晰,没有内容填写的栏目应以斜杠"/"表示,不得留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