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铁路职工,1990年10月在北京北站参加工作,由于铁路企业合并2005年6月-2008年12月归入通州车务段管理,2008年12月又归北京西站管理,实际铁路工龄20年(一直在北京北站工作),由于我身体不好断断续续休病假,北京西站劳资给我发了医疗期满提前告知书,说;经核实2010年4月-2011年3月已累计休病假146天按照《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满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单位两次合并我的医疗期应该怎样计算?(是按我的实际工龄计算?还是按2008年12月归西站后计算?)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医疗期规定》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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