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的继兄妹到底能不能结婚?

最近我看到一个法律的题提到我标题所提的问题。有人说可以结婚,是因为婚姻法只是规定直系与三代旁系,以及一些诸如疾病等无法结婚的条件(不包括继兄妹),其余的只要是两人同意都可以。但是另外有些人说不可以,因为他们认为血亲包括直系与拟制,直系无法结婚是因为基因问题,而拟制是因为道德伦理问题,而继兄妹属于拟制血亲,所以不能结婚。我想知道到底哪一方的论据正确?求解答!

首先给大家引入一个法律概念,拟制血亲,也就是这里提到的无血缘关系的兄妹关系就是典型的拟制血亲。法律规定的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自西周以来,出于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虑,我国便禁止同姓为婚,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事实上,各国法律也都在一定范围内禁止血亲结婚。因为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而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婚姻,能繁衍出更优良的后代。(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故《婚姻法》没有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只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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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法律这边论据最正确,因为其是根据人的基因优异发展为前提。道德伦理只是社会人文观念来进行一种评价的方式,只要两人能经受住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律上是承认的,是我的话,我会带着她到其他城市去安家落户,这个是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不过就看其当事人父母能不能接受了,有时候在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下,这是很困难的。追问

你好,首先感谢你的回答。我突然间明白了一些问题,麻烦你告诉我是不是我所想的:其实拟制血亲分为拟制直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实际上法律所禁止的是拟制直系血亲的结婚,而不是旁系。而至于那些说拟制血亲禁止结婚的是指的直系间,我说得对吗?

追答

不错,很正确,这种是一种折中的方法,不是走两个极端的方式。

追问

那请问继子女与收养的子女和上面的情况相同吗?

追答

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这种情况貌似国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只有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但是如果真的有这种情况了,估计也绝对走不过的。这种情况出现了,就会出现有的父母为了自己的孩子今后配偶问题去领养了,从根本上属于对他人婚姻自由的一种干涉了,从公正来看,是行不通的。

追问

但是在之前双方和父母并没有你说的打算的话,犹豫长时间生活而产生的爱情,这和继子女结婚是相同的性质。而且收养子女就算父母有那个企图,但是子女有一方不同意也没用啊。我的观点认为只要是同辈的话,不论是收养或是再婚的继子女,两人又是真心相爱,都应该合法啊,难道道德就这么不同人性么?

追答

是不同?还是不通?看得我有点糊涂!试问现在我们所经历的就是通人性的,但是人性是多变的。如果法律一味的通人性的话,社会就会出现《和》动《谐》荡。但是出于人道所以就有了允许请律师的方法出现。话说,你是怎么了,把你的情况说说看,你是遇到类似的事了,还是你要写论文啊?如果你是遇到了类似的事情,也不是没有办法解决的,但是论文的话!嘿嘿!小子!你要用自己脑袋去考虑啊!不然那可不是你的真实成绩啊!这样的话!你今后也没法在你的事业上有所建树的!

追问

好吧,是现实中的情况。其实你说的就好比我最初说的,这些论述都有不同的答案。你之前说的有很多人和你说的一样,有些和你说的相反,就是收养的子女可以结婚。正是因为有不同的论点我才希望能找到一个正确的答案。不好意思,我可能问的有些多....

追答

没关系!问得多其实是你心急而又感到无助的正常心理。再说这种极限问题已经激起了我的战斗意志!不管什么事,解决的方法总是比其问题多的,你先别急,这个问题也有许多很多细节上的问题要处理,虽然我讲究效率,但是这种事情处理起来急不得,等我帮你想想办法,找找漏洞,今天下午3点多的时候再回答你。

追问

那真是太感谢你了!

追答

好了,我回来了。
收养人(养父母)和被收养人(养子女)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是一样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中国、德国、日本、瑞士、意大利等多数国都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禁止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结婚。
具体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3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其用意是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和权利。但是依据我国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风俗,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有违社会伦理。
看见了吧,下面开始想办法了,但办法想来想去也只有现目前的一种,那就养子女先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能否结婚,但从立法本意看是禁止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子女结婚的,其目的是防止有人利用法律漏洞解除收养关系达到结婚的目的。如果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的父母子女,其户籍不在一处的也能够登记成功,但婚姻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立法本意而成为,一般也不宜结婚。

追问

擦.....貌似好像有点误会了.....我说的是收养人的儿子(女儿)与被收养人(养子或养女)结婚.....不是指父母和养子女结婚,那样的话不光是你,连我都觉得别扭的.....

追答

其实同样可以,先解除收养关系,然后再结婚,但是这个得当事人的父母先进行沟通。但继子女就不一样了,继子女是可以结婚的,因为这不存在开头就有想达到某种目的的动机。还有“养父母子女之间结婚有违社会伦理。”这个是个慨括,不是你想的那样!嘿嘿!楼主邪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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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4-26
拟制血亲是没有血缘或非血缘,而组成相当于血缘关系的一种另外存在的亲缘关系,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拟制亲属关系。在这样的拟制关系下,因收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弟姐妹,并不属于直系血亲,是不受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可以自行查阅)内容限制的。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因继父母婚姻而确立的兄弟姐妹关系是姻亲,以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收养关系的确立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身份、权利义务都确定下来,这样的关系才算是拟定血亲。这与因继父母婚姻确立的继兄弟姐妹关系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此因婚姻确立的继兄弟姐妹关系不算拟制血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4-26
这种情况在旧社会非常多,我的爷爷和奶奶就是这种情况!
第4个回答  2013-04-26
这个问题那就要看你自己怎么想,你家人怎么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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