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责任论。它从人的意志自由的假定出发,主张人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出一个人之所以应负法律责任是因为他违背了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
“没有道德上应受惩罚的责任,一般来说不会有正当理由来确立应受惩罚的法律责任”。总体来说就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扩展资料:
刑法责任的内容除了刑事责任能力和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之外,还应当包括更为重要的要素,这就是期待可能性,即只有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服从其命令要求时,才可以对其加以非难与谴责,倘若根据具体情况行为人没有这样的期待可能性,则法律不能对行为人有规范作用。
规章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生产操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各种规则、章程和制度的总称。可分为两大类:
(1)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章制度,一般表现为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习俗和公共生活规则);
(2)调整人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规章制度,一般表现为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环境保护规范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范责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