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所负债务。二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1、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比如夫妻双方共同作为债务人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如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除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外的债务都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非举债方的配偶无需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所负的债务”,不应狭义理解为借贷之债,还应当包括其他合同之债。

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号的文件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审理中,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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