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产假为158天:
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2、根据地方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产假的待遇有哪些
1、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的,一般情况下,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
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但特殊情况下,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上可知,女职工产假为98天,合法生育产假延长60天,所以目前山东省女性产假为158天。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