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和外购的商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账务分别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视同销售,应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工资薪金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把产品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期末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把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时,不需要视同销售,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即可,财务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或其他相关科目
(2)、发放给职工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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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2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