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的职责如下:
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扩展资料:
选任的审判长,除主持合议庭审理案件外,还将按照规定的权限直接负责所审理案件裁判文书的审核和签发。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案件开庭后,经常要通过庭务会进一步讨论、研究,并报送院长、庭长审批,而合议庭以外人员都是根据合议庭的汇报发表意见或作出审判决定。
其结果是“审理案件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不审理案件”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审判工作效率不高、案件审理期限过长等问题。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进一步深化了审判方式的改革,它对于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严格体现审判直接原则,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判长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公开选拔出47名审判长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2、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3、主持庭审活动;
4、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5、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7、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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