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

谢谢你刚才的回答 昨天建设环保局来人 说我们公司破坏绿化带40平方米 要对我公司索要8000元赔偿 如不赔偿则双倍罚款16000元

关于破坏绿化带的法律条文如下: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常德鼎城区住建局-《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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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9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擅自采摘绿地内花果枝叶,损坏植被,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罚款:有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九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绿化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要求陈述和申辩。于2018年5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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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12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城市绿化条例_百度百科

第3个回答  2021-05-17
破坏国家绿化带可能会被要求缴纳罚款,担负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严重的话,将会有严重后果,比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每个城市对于破坏城市绿化处罚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如果被认定了是破坏了城市绿化的话,将会因此而受到相关的处罚。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1
  关于破坏绿化带,执法依据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各省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具体办法。
  破坏绿化带的查处一般由城管和园林共同负责。
  处罚程序如下:发现有破坏绿化带的行为,马上调查取证,应当予以处罚的,立案查处,需要做出赔偿处理的,由园林处核算出损毁造价,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通常破坏绿化带的情况主要有:将杂物往绿化带堆放,践踏草皮、绿化带,行道树上剪枝、取树籽等。针对这些违章行为,一方面是加强宣传,呼吁广大市民要爱护花草树木。另一方面是加强巡逻,及时发现损坏花草树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