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十年前去世,名下有两套房产,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祖父仍在世,我们家进行了继承房公证手续,祖父放弃继承自己可继承的部分,一系列流程走完后,于去年年底完成继承房公证。目前,母亲拥有一套房的全部产权,另一套房我和母亲各有50%的产权。且,我个人仅有该唯一房屋。
现在,母亲想通过买卖将该套房属于她的产权买卖过户给我,请问,当买卖过户完成后,该房屋的性质是买卖房还是继承房?产权时间是自买卖结束后计入新的时间,还是按照最先的老时间计算?如果我今后想出售该房屋,我是否需要交20%的个税?
上海对于该情况有何规定,烦请懂行人士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网络上有传言说,儿子继承爸爸的房产,再出售的话需要缴纳20%的遗产税,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