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来的房子再出售需要缴纳20%的个税吗

我的父亲十年前去世,名下有两套房产,皆为夫妻共有财产。因祖父仍在世,我们家进行了继承房公证手续,祖父放弃继承自己可继承的部分,一系列流程走完后,于去年年底完成继承房公证。目前,母亲拥有一套房的全部产权,另一套房我和母亲各有50%的产权。且,我个人仅有该唯一房屋。
现在,母亲想通过买卖将该套房属于她的产权买卖过户给我,请问,当买卖过户完成后,该房屋的性质是买卖房还是继承房?产权时间是自买卖结束后计入新的时间,还是按照最先的老时间计算?如果我今后想出售该房屋,我是否需要交20%的个税?
上海对于该情况有何规定,烦请懂行人士给予解答。不胜感激。

继承来的房产再次转让交易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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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21
继承的的房屋,若继承人名下无房,则不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继承人名下有房 则需要缴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5-29

网络上有传言说,儿子继承爸爸的房产,再出售的话需要缴纳20%的遗产税,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第3个回答  2018-01-21
要看是哪里的房子了有的地方是买方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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