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08卷三59题帮看看

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官方给出的答案是ACD,我有另一种思考方式我不知道错在哪里,乙基于无权处分使得出质给丙是效力待定,需要甲的追认,这样丙就无法取得质权

您好: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符合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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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8-08
乙已经出质于甲,甲享有质权,后甲出质与丙,丙善意取得质权。
第2个回答  2012-08-08
这个是由甲转质给丙而不是乙啊追问

对是这个意思写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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