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如题所述

第四十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地点应在文件中明确指定。投标人可亲自或授权代表参加,但无强制要求。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对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密封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不予以受理。评标委员会对无单位盖章、授权委托书缺失、格式错误、报价矛盾、资格预审信息不符、投标有效期不合规、保证金未提交、联合体未附协议、明确可废标的其他情况,会视作废标处理。若废标过多导致缺乏竞争,可能需要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投标文件的不明确内容,但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文件未响应实质性要求,将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技术简单、复杂货物的评标方法,分别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备选方案需被考虑的投标人需满足特定条件。


第四十四条:评标报告应由全体委员签字,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一般为一至三人,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后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决定。


第四十五、六、七、八条详细规定了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和保证金的规定,以及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对中标人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额外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任何更改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阐述了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保证金退还和审批项目的相关事宜。




扩展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联合发布的令2005年第27号,共计六章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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