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民政局办事指南

如题所述

绩溪县民政局的办事指南如下:

一、办理依据

绩溪县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工作遵循《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宣城市地名管理办法》和本地的《绩溪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和《绩溪县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二、受理范围

1. 自然地理实体如山、河、湖的命名和更名。
2. 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变更。
3. 城区内的街、路、巷、住宅区、自然村和门楼号等居民地名称调整。
4. 大型建筑物的中心名称,如大楼、商厦等。
5. 开发区、林场等特殊区域的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设施、水利电力设施等。
6. 风景名胜、纪念地等公共场所的命名和更改。

三、办理流程
1. 乡、镇行政区划名称的变化,需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2.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号变动,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民政局备案。
3. 自然村名更改需由村(社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4. 城区街巷、广场的命名,县民政局需与相关部门如生态工业园区管委会、登源新区管委会(筹)、住建委共同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 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由开发商向县民政局申请,由民政局直接审批。
6. 自然村内的路、街、巷和区片名变动,由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7. 专业单位管理的地名设施或企事业单位名称更改,由单位申请,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其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流程是绩溪县民政局处理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基本步骤,具体操作请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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