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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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守道系南京风伍棠公司员工,1月26日20时40分许,在从单位回家途中被一辆货车撞倒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龚守道认可其正常上班时间是早上7时接班,次日7时下班,工作一天休息一天,事发当天因年底没有工作任务,没有向管理人员请假就回家了。公司认为龚守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当是其正常工作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龚守道能否认定为工伤?
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史米诺律师解答: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即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龚守道在正常工作时间期间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回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故龚守道从单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因工负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因工负伤,故判决驳回龚守道的诉讼请求。
史米诺律师补充:
《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史米诺律师,北京交通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5年,曾为北人集团子公司、北京联合力控股集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并成功为北京联合力控股集团防范企业收购风险。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劳动仲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