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每人每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1240元提高至1330元,增加了90元,增幅为7.26%。
二、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的提升: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15元上调至1730元,每月增加了115元。
三、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的救助标准调整:
1. 对于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救助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2. 对于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救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增幅(7.26%)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至370元之间。
四、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调整: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认定标准: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需低于2660元,其他相关标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六、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的设定: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一致。在经济状况认定过程中,对于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成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以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对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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