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专政民主的对象是人民,专政的对象是人民的敌人。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国人民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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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专政优点:
1、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的专政。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是坚持国家专政职能的重要依据。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被消灭,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2、人民民主专政,在概念表述上直接体现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它明确地表明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社会基础;在实践上能使人们正确理解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防止只强调专政而忽视民主或只强调民主而忽视专政的片面性,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民主专政
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与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与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的内容和职能。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对象是和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消灭以后,专政对象已经不是完整的反动阶级了,但由于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并没有停止和消失。因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对敌专政职能决不能取消,但专政对象只是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敌对分子。邓小平同志对此有过明确的论述,他说:“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对阶级的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