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的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一、附加税的优惠政策:
1、小规模缴税人:
(1)增值税
2022年3月31日前:增值税减按1%;当季度总收入45万以下时,普票及无票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原适用3%的普票及无票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对应附加税也无需交纳。专票按3%征收增值税附加税等
(2)六税两费减半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3)两费免征
季度总收入不逾越30万(月度申报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4)企业所得税
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应缴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践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应缴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践按5%交纳企业所得税
2、一般缴税人
(1)增值税
加计抵减,出产、生活性服务业,在2022年12月31日前仍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10%、15%
(2)留抵退税
符合微型、小型企业、制造业等特别工作,自2022年4月缴税申报期起可以恳求交还增量留抵税额,可分批恳求一次性交还存量(3)留抵税额、附加税等
(4)六税两费减半
一般缴税人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5)两费免征
月收入额不逾越10万时,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免征
(6)企业所得税
假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
应缴税所得额≤100万元时,实践按2.5%交纳企业所得税
100万元<应缴税所得额≤300万元部分,实践按5%交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
1、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必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则规矩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他50%按规矩在剩余年度核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前进至100%
3、个人
自2022年1月1日起,缴税人照看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开支,可按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二、附加税减免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1、具体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怎么计算
员工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和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数,应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计算,计算如下:
季平均数=(初季+季末)÷2.
—年中的季度平均数=全年季度平均数÷4。
年中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附加税的税率: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我国的税收政策是在不断的变化的,这也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的状况所决定的,因此我们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税收政策的变化。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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