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拓展资料:病历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2、3款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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