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法律冲突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如题所述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冲突的主要类型(原因)有: 1.空间冲突。 法律冲突可以是在空间上的冲突,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或不同区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都属在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2.时际冲突.法律冲突可以是时际冲突,即在一个法律体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与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人际冲突。法律冲突可以是人际冲突,即在一个国家内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或者说适用于不同人员集团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4.系统冲突。法律冲突也可以是不同法律系统之间的冲突,如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冲突、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普通法系国家内普通法与衡平法之间的冲突。法律冲突还可以是不同法律领域内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不同国家或地区民商法之间的冲突、刑法之间的冲突、行政法之间的冲突以及税法之间的冲突等。 5.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基于法律冲突发生的范围,法律冲突可以划分为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前者主要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在民商法领域内发生的国际法律冲突即为国际私法的解决对象。后者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6.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从纵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法律冲突归纳为两种类型的冲突,即平面的冲突和垂直的冲突。前者如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一国内部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同一层次、同一水平线上,甚至处于同等地位。后者如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之间的冲突、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冲突,是指发生冲突的法律处于不同层次或位阶,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上下或纵向关系,一般处于高层次的法律优于处于低层次的法律。 7.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从法律的性质来看,法律冲突又可分为公法和私法冲突。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效力的抵触或者说法律效力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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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3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②各国民法互相歧异,例如对合法婚姻年龄、继承人的遗产分配份额、违约法律责任等规定有所不同。   ③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例如中国同不少外国以条约相互给与对方法人以注册商标并予以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这种条约时,有时会发生一个法人是不是对方本国法人的问题,就是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国的法律是不一致的。欧洲大陆各国主要采取管理中心主义,以法人的社会住所即主事务所所在地国作为其本国。而按照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以法人设立地国作为其本国,换言之,法人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设立,即具有该国国籍。中国受理商标注册的机关,要决定一个外国法人是否具有该国国籍,只能适用该外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