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先兆流产,不能继续本工作,申请换个轻松点的工作,领导说,现在超员,说我调到那个部门,都不合适.

我说医院建议我回家静养,我是晚婚晚育,我想把晚育的假,先拿出一个月来用,人事告知我,必须有准生证,人事而后叫我请了无薪病假,因为医院的证明,是一星期一开的,店长告知我,他之有半个月假的权限,说我如果想继续上班可以,叫我写份如果出现问题,他们不担责任的协议.如果我想继续请假,就必须到总部请,我从5月26号,一直请到了6月7号,我在想请假的时候,当时我因卧床,不能去,是我的妈妈和婆婆带为转诉的,人事说没那么大权限直接说,那你辞职吧,给了张辞职表,就叫我把工作服和工作有关的东西,转交给他,在给我办辞职手续,我想请问,如果我直接这么给他了,就说明我是自愿辞职的.我请假你批不了,那是你的问题,况且我已经是无薪病假了。我这么给他了,是不是一份钱都拿不到...

  你有医嘱了,不要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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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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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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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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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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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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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参考,切记不要辞职,别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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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1
我想问的是,你想拿到什么钱?追问

你不知道劳动法么,无故辞退的,是要赔3个月工资的....我把辞职表自己给他,就算我自愿辞职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