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如题所述

试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介绍如下:

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做“关系聚集地原则”和“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或业务活动场所等),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法律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做“关系聚集地原则”和“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或业务活动场所等),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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